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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彩礼”该如何降温

发布时间:2023-03-20 21:30:31来源:网络转载
□ 本报记者  黄辉

  □ 本报通讯员 陶然

  不久前,一则“1888万彩礼”的发帖在网上引起热议。尽管事后查明该发帖内容纯属杜撰,但“天价彩礼”掀起的舆论波澜及背后折射的现实问题,仍值得大家深思。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近3年来因彩礼返还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仍高位运行。2020年以来,全国一审基层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14629件,其中2020年5991件,2021年5554件,2022年已上网案件暂计3084件。据统计,农村青年已成为此类纠纷涉诉的重点群体,占比高达69%,且彩礼金额普遍较高。

  在“天价彩礼”面前,各地丈母娘“棒打鸳鸯”,让爱情在现实面前变得不堪一击,同时也成为年轻人恐婚、拒婚、悔婚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旦发生婚姻纠纷,彩礼返还问题就转化为矛盾激化点,如处理不当,不仅影响家庭和睦,败坏社会风气,而且影响乡村振兴的进程。

  不良风俗助长“天价彩礼”

  《法治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天价彩礼”的出现,暴露出一些适婚青年在婚姻家庭观念上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婚恋观的错位,攀比心理严重,一定程度上导致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天价彩礼”愈发盛行,甚至诱发闪婚闪离、买卖婚姻及骗婚等现象;二是忽视感情培养,择偶的随意性增强。当前,90后已成为结婚主体,他们有的外出打工,有的忙于创业,往往利用短暂的春节期间相亲结婚,彼此缺乏了解,时间和精力的限制导致“速配婚”增多,婚恋关系的稳定性受到冲击。

  记者发现,在现实中,因“天价彩礼”返还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征:

  ——受不良风俗影响较大。相比于城市居民,农村居民更容易受到高额彩礼的不良风俗影响,受虚荣和攀比心理驱使,更加热衷于举办订婚仪式、索要彩礼,彩礼名目纷繁复杂、多种多样,男方给付女方的礼金及金银首饰等财物数额从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还有喜宴、烟酒、红包等诸多花费,远远高于同期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且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

  如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与尹某婚约财产纠纷案,陈某与尹某按照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陈某先后向尹某支付见面礼10100元、跟帖礼88000元、下礼款两万元、上车礼(洗脚礼)9600元、改口费5200元,购买钻戒(14380元)、项链手镯(16340元)、吊坠(1310元)以及三金首饰等近十种名目的彩礼,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草草分手,且因彩礼返还问题产生争议并引发诉讼。

  ——彩礼性质存在争议。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一旦男女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彩礼返还的范围、金额及性质极易产生争议。同时,男女双方在恋爱时通常会相互赠与大额现金和财物首饰等,是否存在缔结婚约的目的,财产性质属于赠与还是婚约财产,双方往往各执己见,由此引发诉讼。

  如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吴某诉王某婚约财产纠纷,吴某以王某同意与其结婚为由,购置价值21万余元的车辆给王某,并向王某转款4万元,向王某女儿转款29000元用于支付学费。经审理,法院认定双方仅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和赠与法律关系,不属于彩礼范畴,依法判令驳回吴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知识匮乏。有的女方及家人认为男方给付彩礼是天经地义,一旦女方与男方有了夫妻之实便没有要求返还的道理。有的女方家人将女儿作为生财致富的工具,利用订婚索取大额彩礼,而男女双方往往缺乏对婚姻生活的足够认识与心理准备。有的男方缺乏证据意识,双方基于农村习俗订立婚约,交付彩礼一般也只有双方主要亲属在场,往往直接支付现金且不会要求女方出具收据。出现纠纷后,双方对于给付的数额分歧较大,男方难以举证。

  如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闫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因闫某收入丰厚并对刘某言听计从舍得花钱,刘某在家人的劝说下勉强同意与闫某按照农村习俗办理结婚仪式,但拒绝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闫某无奈诉至法院,并诉请刘某返还彩礼91万元,但闫某仅通过转账方式支付37万元,其他通过现金支付的款项无证据佐证,未获法院采信。

  高额彩礼法定返还情形

  所谓“彩礼”,系中国传统观念中对于婚姻嫁娶的一种风俗习惯,即婚约的其中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贵重物品,以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属民间订立婚约的形式之一。

  彩礼、嫁妆作为民间男女联姻的一种习俗,民法典虽未禁止,但也明确禁止借婚姻索要高额财物,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法官认为,收取高额彩礼后并非就此落袋为安、一劳永逸,在一定情形下仍需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的不同情形,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具体金额,可以做出以下不同的处理: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居住生活的,因彩礼的性质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如果婚约解除,应当予以返还。二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双方虽已结婚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在这两种情形下双方合意离婚,彩礼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成立,应当判定酌情返还部分彩礼。三是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民俗举办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应当判定酌情返还部分彩礼。四是双方离婚时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长堎人民法庭庭长胡娇艳表示,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理婚约财产纠纷,通过司法审判引导农村摒弃“天价彩礼”、干预婚姻自由等不良风气,以司法促普法,引导农村青年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增强农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移风易俗为“天价彩礼”降温

  当彩礼被当作是婚姻的“保命符”,被一些家长视为敛财手段,那么婚姻就会在潜移默化中变成一种交易,这并不是爱情本该有的样子,也不该成为婚姻的出发点。

  “‘天价彩礼’该降降温了,让彩礼的意义回归‘礼’的本质。”胡娇艳建议,一方面,政府主导,引领良好社会风尚。相关部门应积极出台婚俗改革政策文件,切实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城市及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管理,大力推进婚姻领域移风易俗,传承发展中华优秀婚姻家庭文化,倡导全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价值取向,遏制婚俗不正之风,不断提升全社会文明程度。

  另一方面,加强法治宣传,倡导健康的婚恋观。广泛借助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介及移动互联网等新媒体,通过以案说法、庭审公开、送法进乡村、法律解答、发放宣传手册等活动,加大民法典有关婚姻家庭编的宣传力度,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破除低俗奢华攀比的陈规陋习,从思想源头上摒弃借婚姻索取财物、高额彩礼、铺张浪费等不良风俗,推进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形成。

  同时,切实加强多元化解,形成矛盾化解合力。加强与村委会、居委会、司法所、社区等基层调解组织的联动,合理运用乡规民约,共同做好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婚约财产纠纷以及由此引发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男女双方家庭矛盾纠纷等问题,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尊重民众感情,力争将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诉前。

  拒绝高价彩礼、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是每位适婚青年和每个家庭成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广大青年朋友应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幸福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高价彩礼,破除陈规陋习,争做新时代新风尚的倡导者、传播者和实践者,让好家风、好民风、好社风在中华大地蔚然成风。

  漫画/高岳



(责编: xiao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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